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yī)條 爲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将嚴重違法失信的文化市場主體(tǐ)及人員(yuán)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市場主體(tǐ)黑名單和人員(yuán)黑名單。

文化市場主體(tǐ)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人員(yuán)包括上述市場主體(t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演員(yuán)、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yuán)。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gōng)作,建立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和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gōng)作。

第五條 文化市場主體(tǐ)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未經許可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将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一(yī))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dà)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三)因欺騙、故意隐匿、僞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或者僞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确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情形。

演員(yuán)、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yuán)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标準、公布及懲戒措施由文化和旅遊部另行規定。

第六條 将文化市場主體(tǐ)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列入機關應當告知(zhī)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約束措施,聽(tīng)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複核,以及文化和旅遊部确認。

列入信息應當包括文化市場主體(tǐ)名稱、統一(yī)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号碼、嚴重違法失信事實、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第七條 文化市場主體(tǐ)跨區域從事違法違規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被異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認定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yī)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通報文化市場主體(tǐ)所在地同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負責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 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shēng)本辦法第五條第一(yī)款規定情形的,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gōng)作日内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将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移出機關應當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複核,并經文化和旅遊部确認。

第九條 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gōng)作日内,将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當事人下(xià)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zhī)書(shū)》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風險。

第十一(yī)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列入、誰負責,誰移出、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将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錄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施下(xià)列懲戒措施:

(一(yī))作爲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pín)次,加大(dà)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爲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其擔任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藝表演團體(tǐ)、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限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tǐ)變更名稱;

(三)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采購、财政資(zī)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會員(yuán)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kāi)譴責,并采取取消評優評先資(zī)格等懲戒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第十四條 對文化市場主體(tǐ)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gōng)作人員(yuán)在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zhōng),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外(wài),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在文化市場管理過程中(zhōng)自行設置黑名單及列入情形的,由地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不納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不納入全國聯合懲戒的範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6日印發的《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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